產假工資怎麼算?除了本薪外,還要加其他薪資嗎? 

 

一、產假天數

在勞動基準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兩個法令都有提到,但只有勞動基準法的產假(八週、四週)才有工資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產假(一星期、五日)公司並無給付薪資的義務。

我們來看法條怎麼說?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資訊來源勞動部常見問題

 

 

二、產假工資

勞動部10310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

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 : 除了本薪外,連同每月固定會發放的津貼或加給,以及因工作而獲得的浮動業績獎金報酬,都要納入。

平均工資 : 最近六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本薪外,連同每月固定會發放的津貼或加給,以及因工作而獲得的浮動業績獎金報酬,還有加班費,都要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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