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未休日數應折算工資

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那特休未休應以哪些工資作為計算基礎呢? 

在勞動基準法細則第24-1條  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何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除本薪外,還要將每個固定發放的津貼及加給,以及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浮動業績獎金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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