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時,才能請領生育給付。不過,所謂的滿280天或滿181天,是指生產前「曾經」參加過勞保的年資合計達280天或181天就可以,並不是指生產前最後一次的加保年資。

 

請領勞保生育給付的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勞保生育給付的給付標準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勞保退保後才生產 仍可請領?
本來勞保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也就是說,如果是在加保前或退保後才發生的保險事故,依法是不能請領保險給付。不過,依98年1月25日修正施行的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的保險日數,雖然是在保險效力停止後才生產,還是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資訊來源勞工保險局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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