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的平均工資,用在計算資遣費、退休金、產假工資、職業災害補償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工資總額 : 包含了每月發放的本薪、每月固定金額的津貼與加給、每月的加班費、每月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浮動(變動)獎金
在計算平均工資之前,先將下列各款或期間排除不計入 : (勞動基準法細則第2條)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產假,年資<6個月)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舉例說明,平均工資怎麼算?
一、工作年資超過6個月
先
1、事由當日不計,前一日起逆推至六個月前相對日之翌日
2、例外期日排除不計入,依其日數再行逆推相同日數
再算
3、6個月工資總額 = 固定薪資(每月固定月薪 x 6個月)+ 浮動薪資(5/16 – 11/15之加班費、列為工資的各項津貼與獎金)
4、一個月平均工資 = 6個月薪資總額 / 6個月
二、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