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工資的認定有這麼重要嗎 ? 是的,真的很重要。
何謂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和 是否為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性質為認定標準。
它攸關著 :
一、加班費有沒有少給。除了本薪外,還需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有每個月固定金額的獎金或加給、每個月浮動的奬金都納入計算。
二、資遣費有沒有少給。除了本薪外,還需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有每個月固定金額的獎金或加給、每個月浮動的奬金、加班費都納入計算。
三、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工資照給
四、產假工資有沒有少拿。 應在「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指該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所以不含延長工時的加班費) V.S「平均工資」(有含加班費)二者間擇其高者,計算產假期間工資。(詳細再以專題說明)
五、退休金有沒有少給、少提繳。除了本薪外,還需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有每個月固定金額的獎金或加給、每個月浮動的奬金、加班費都納入計算。
六、職業災害補償金有沒有少拿。除了本薪外,還需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有每個月固定金額的獎金或加給、每個月浮動的奬金、加班費都納入計算。
七、勞保局各項給付有沒有少拿 (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職業災害給付、還有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育嬰津貼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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