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加班費種類有哪些情形 ? 加班費的倍率要乘以多少 ?
大致分類整理為6種狀況,
1、平日、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
2、休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出勤工作)
3、例假日、休假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工作
4、例假日違反出勤工作
5、休息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工作
6、平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工作
第5種加班費 5、休息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工作
勞動部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
有關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涉及同法第 24、32、36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說明。
一、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不出勤。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因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一)、原約定出勤,也確實出勤了,加班費怎麼算 ? 要不要列入每月46小時上限?
★原約定出勤的時數 : 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二)、照約定出勤,後來遇天災發生,雇主要求再繼續工作,加班費怎麼算 ? 要不要列入每月46小時上限?
★原約定出勤的時數 : 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出勤後遇到天災發生,應雇主要求再繼續工作,其原約定出勤的時數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 後來遇天災發生,雇主要求再繼續工作時數不計入1個月延長 工作時間上限。
三、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項規定計給,並依本法第 36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本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並應依本法第32 條第 4 項規定,於工作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 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其他加班費,可至專題有詳細說明 :
註: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作為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相關事項之規範。爰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復因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2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辦理。
二、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項規定計給,並依本法第 36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本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三、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規定略以:「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二、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茲因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性質為延長工作時間,爰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32 條第 4 項規定,於工作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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