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加班費種類有哪些情形 ? 加班費的倍率要乘以多少 ?
大致分類整理為6種狀況,
1、平日、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
2、休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出勤工作)
3、例假日、休假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工作
4、例假日違反出勤工作
5、休息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工作
6、平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工作
第4種加班費 4、例假日違反出勤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意思是 : 例假日勞工是不能出勤上班,違法了。
但還是有上班事實,仍需給加班費 (未滿8小時也是要加發1日工資)。從下列兩個函釋可以得知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 1742 號函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 在該假日工作。 二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55954 號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 。至於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另該日工作時間屬該法第三十條所定正常工時後之延長者, 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四一五三五號函釋,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該日工作時間如未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依 本會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三一六二號函釋,其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之內。
那到底當日出勤工資,倍率是要乘以多少 ?
其他加班費,在下列專題有詳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