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公司應補償的原領工資,要怎麼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二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何謂原領工資

勞動基準法細則第32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有哪些薪資項目呢?

除本薪外,還要納入每月固定的津貼或加給,以及因工作而獲得的浮動業績獎金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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