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上班的勞工們有哪些退休金可以申請 ?  

 

分為兩大部分 : 

一、公司給的 :  又分為兩種

 

(一) 勞動基準法  (舊制)  : 94年7月1日以後仍選擇舊制退休金。(註: 第一次工作的勞工一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退新制 )

 

î 退休要件

(1)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î 領取方式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

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î 退休金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î由雇主提撥,勞工無需提撥。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 : (新制)  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î 退休要件

新制實施後,

1、適用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

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計算,而勞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之退休要件時,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2、適用新制年資之退休金 : 

(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2)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2條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î 退休金計算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î由雇主提撥,提撥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勞工可以另外自願提繳在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

 

二、勞保局給的     要有投保勞工保險才有的

 

老年給付,又可以分三種 : 

1、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à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à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à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à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à「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à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à「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à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à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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