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外出用餐途中發生事故,可否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第17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但不可以有違反第18條。

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如果公司是規定要在公司內用餐,而中午自己跑到公司外買午餐而發生事故傷害,是不視為職業災害的。

 

其他參考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

102.09.02 ─ 勞保被保險人中午外出用餐途中發生事故,可否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Q:李先生在今年3月5日公司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用餐完畢返回公司途中發生車禍,經緊急送醫開刀,住院1星期,目前仍需定期回診,這樣可以算是職災向勞保局申請勞保醫療補助嗎?

A:
李先生在勞保加保有效期間,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如公司未強制規定必須在公司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所致之傷害,且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之情事(私人行為、無照駕駛、違反交通規則等),得視為職業傷害。換句話說,如果公司有提供午餐,且規定員工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則員工自行外出用餐往返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就不能視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 :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午休期間出車禍是否可請公傷病假

發布日期:102-04-17

一、勞工午休期間外出處理私事: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4年7月31日勞司發字第1098號函略以:「勞工如於中午用餐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而於返回公司上班途中所發生事故,難謂因公受傷。惟似應酌情予以照顧,以示雇主對於勞工之關愛。」是以,勞工因出於私人行為所發生之傷害事故,尚難視為職業災害。


二、勞工午休期間外出用餐: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項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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