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 勞保局 職業災害認定函釋

 

1、 被保險人參加後備軍人教育小組訓練,僅以訓練時發生之事故,依執行職務論。內政部74年5月29日臺內社字第30995號函 

 

2、 被保險人上班後請假回家,再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如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傷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19日臺77勞保2字第11356號函

 

3、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期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2月3日臺勞安2字第01258號函

 

4、 產業工會之理監事因執行工會事務發生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13日臺77勞保2字第11404號函

 

5、 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

 

6、 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1日臺78勞保2字第10260號函

 

7、 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之職務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5日臺78勞保2字第20863號函

 

8、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臺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

 

9、 被保險勞工居住於雇主所提供之宿舍,因家中有要事於下班後返家,翌日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仍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5月18日臺80勞保2字第11077號函

 

10、 被保險人騎乘機車逆向行駛發生車禍受傷者,不得核給職業傷害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28日臺83勞保2字第799928號函

 

11、 有關勞工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應屬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3月21日臺85勞保3字第106717號函

 

12、 被保險人如登記住宿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例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4月25日臺85勞安3字第107981號函

 

13、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經由職業工會參加保險,其從事與本業專長性質相同之工作而致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0月18日臺85勞保3字第135973號函

 

14、 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健康檢查,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8日臺86勞保3字第040052號函

 

15、 有關被保險人騎機車上下班途中,因超車時跨越行車分向線致被對向來車撞傷,是否得視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定之職業傷害,應依規定個案就事實情況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1月5日臺86勞保3字第044098號函

 

16、 以被裁減資遣員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 年6 月23 日臺87 勞保3 字第023893 號函

 

17、 本業職業工人因修繕自有房屋發生意外事故,仍不納入職業災害給付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6月25日臺87勞保3字第026298號函

 

18、 勞保被保險人,因勞資爭議於訴訟中,如經勞保局查明確因該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即可依規定發給職災保險給付,不必俟判決確定再據以核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0日臺87勞保3字第040373號函

 

19、 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勞保被保險人於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所前往醫院就診途中發生事故,得依勞保相關規定核給職災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6月24日臺88勞保3字第025799號函

 

20、 有關勞工於非上班時間至醫院照顧其親人,在醫院臨時接獲主管通知至公司加班,由醫院至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於適當時間,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規定者,屬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3日臺88勞保3字第0039348號函

 

21、 敘述被保險人工作時腦幹出血是否屬職業災害,應經醫師診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1月19日臺88勞安3字第0049502號函

 

2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班途中遭遇不明人士突擊殺傷,是否屬職業傷害仍應依個案事實情形予查明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月19日臺89勞保3字第0001872號函

 

23、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返家途中發生事故所致傷害,得否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10日臺89勞保3字第0034507號函

 

2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公受傷致哮喘病況加重,惟該疾病如非於工作當場促發,且與工作無相當因果關係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1月18日勞保3字第0050224號書函

 

25、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害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得繼續請領該傷害相關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8月27日臺90勞保3字第0041469號函

 

26、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6款規定,有關「酒醉駕車」之認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5月28日勞保3字第091002479號函

 

27、 有關木工業職業工人修繕自有房屋發生意外,因係為改善自有居住環境之私人行為,非受僱從事工作所致之傷害事故,核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無法予以職災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4日勞保3字第0910034305號函

 

28、 查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有業務之起因性及執行性,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概因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與業務無關之自然現象,惟人類無法抗拒,一般不認為具有業務起因性,故各先進國家之職災保障相關規定,均未將因天然災害直接造成之傷害視為職業災害;惟若依勞務性質、作業環境、事務場所設施狀況等,於天然災害發生之際,有執行職務之必要(例如於天然災害當時參與防洪、救災工作)或具有易遭受災害之情況時,則可視為因附隨於業務之執行所致之傷害,而視為職業災害。惟應依個案事實狀況加以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1月19日勞保3字第0910059238號函

 

29、 查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且無私人行為及同準則第18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者,得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外出購買材料,係屬執行職務之前置工作,如無私人行為及同準則第18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請將事故發生之實際狀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交件,逕送勞保局依個案狀況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6日勞保3字第0910068332號函

 

30、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應經途中之起點與終點,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另本會79年9月27日台79勞保2字第21395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9日勞保3字第0930001397號令

 

3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為日間部學生,其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得視為同準則第4條之職業傷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2月3日勞保3字第0930003370號令

 

3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之傳染病,如非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應視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3日勞保3字第0940000206令

 

33、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1 月3 日勞保3 字第0930065084 號令

 

34、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所稱執行職務與同準則第9條所規定公差之適用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8日勞保3字第0940035286號函

 

35、 臺北縣總工會建請公司福利會所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納入勞工保險職災給付範圍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7 月19 日勞保3 字第0940039064 號函

 

36、 勞保被保險人因參加公司舉辦之登山活動,遭逢土石流致意外失蹤及死亡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核發職災死亡給付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8 月29 日勞保3 字第0940043712 號函

 

37、 勞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因私人恩怨遭他人撞擊致死,該私人恩怨是否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私人行為」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1 月25 日勞保3 字第0950000377 號函

 

38、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

 

39、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50037118號函

 

40、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9月22日勞保3字第0950040657號函

 

41、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被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本會91年1月4日台90勞保3字第0055531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30日勞保3字第0970140259號令

 

42、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時,如因特約專科醫師醫理見解、診斷書之專業意見、行政救濟程序等為審定之需要,勞工保險局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不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或依該表第8類第2項規定由本會增列之職業病種類之疾病為限。本會96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60140276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7月17日勞保3字第0970140301號函

 

43、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

 

44、 有關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相關適用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6日勞保3字第0970035565號函

 

45、 勞保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7日勞保3字第0980019382號函

 

46、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日居住在就業場所,於工作開始前從日前居、住處所外出用餐,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9 日勞保3 字第1010022956 號函

 

47、 職業工人在家從事本身相關之行業(工作),如其勞務之提供並非為獲取工資或報酬,核屬私人行為,該等行為非屬執行職務,不符請領職災保險給付相關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3日勞保3字第1010140238號函

 

48、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期間依法請假另謀工作途中之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 年10 月11 日勞保3 字第1020140546 號函

 

49、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103年11月19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

 

50、 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外出用餐屬於職災,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加班外出用餐時發生車禍,一樣可申請職災給付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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