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延長工時)要怎麼算才對 ? 公司有少算嗎 ? 

 

首先,從勞基法第24條可以知道,當勞工工作八小時後,雇主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這個法條裡的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所謂的時薪)是以怎麼計算出來的呢?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係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

      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月薪總額應該包含哪些薪資項目,加班費才不會短少呢?

月薪總額指的是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所說的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不含延長工時出勤的的加班費及休假日、例假日出勤加給的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 14007 號函)

 

也就是說 : 因工作而給付具勞務對價性之本薪、各項津貼、各項加給、各項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之合計總額。 

除了每個月固定金額的津貼或加給,如: 伙食津貼、輪班津貼、職務津貼、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等,也包含了每個月浮動的各項獎金,如 : 業績獎金、工作效率獎金,載客獎金 等與工作有對價關係的獎金。

 

2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是要加給多少才不違法?

  •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若只用1.33或1.66就低於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即屬違法要用1.34或1.67
  • 用三分之一、三分之二計算加班費,小數無法整除時,應取至小數點後第幾位?小數部分應如何取捨?勞基法並無明定,惟如就小數部分予以捨去即屬違法

      舉例說明 : 

      

 

註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莫妮卡人資法花園 的頭像
    莫妮卡人資法花園

    莫妮卡的人資法花園

    莫妮卡人資法花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