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延長工時)要怎麼算才對 ? 公司有少算嗎 ?
首先,從勞基法第24條可以知道,當勞工工作八小時後,雇主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這個法條裡的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所謂的時薪)是以怎麼計算出來的呢?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係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
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月薪總額應該包含哪些薪資項目,加班費才不會短少呢?
月薪總額指的是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所說的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不含延長工時出勤的的加班費及休假日、例假日出勤加給的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 14007 號函)
也就是說 : 因工作而給付具勞務對價性之本薪、各項津貼、各項加給、各項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之合計總額。
除了每個月固定金額的津貼或加給,如: 伙食津貼、輪班津貼、職務津貼、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等,也包含了每個月浮動的各項獎金,如 : 業績獎金、工作效率獎金,載客獎金 等與工作有對價關係的獎金。
2、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是要加給多少才不違法?
-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若只用1.33或1.66就低於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即屬違法。要用1.34或1.67
- 用三分之一、三分之二計算加班費,小數無法整除時,應取至小數點後第幾位?小數部分應如何取捨?勞基法並無明定,惟如就小數部分予以捨去,即屬違法。
舉例說明 :
註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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