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聽到的「基本工資」,在勞基法上,你不可不知的有哪些?
現行(107年)基本工資月薪為22,000元,時薪每小時140元。
有四項,如下說明 :
一、在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在勞動基準法細則第11條
本法第21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指的是加班費)。
三、在勞動基準法細則第13條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指的是部分工時人員)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106/1/6)
1、按月計酬者
2、按時計酬者
3、按日計酬者
舉例
四、僱用勞動基準法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 其童工工資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部/新聞稿/105.11.03 為落實童工保障,工資將回歸適用基本工資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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