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科目-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6795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法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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