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科目- 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屬工資嗎 ? 還是非工資 ?  

 

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按個案認定,怎麼說呢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屬該法所稱之工資。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綜之,

u若是購買點心的所提供的餐費,屬福利
u若是慰勞工工作辛苦而給錢,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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