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科目中的 「 績效獎金 」 是屬工資嗎 ? 還是屬非工資 ?
一般來說,績效獎金從字面上看來,就容易被解讀因業績或目標績效而獲得的獎金。
什麼時候屬於工資呢 ?
績效獎金如係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行政院勞工(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 )
舉例:小鈴的公司訂有『績效獎金』制度,依照每個人每個月賣車銷售量分為優等(6000元)、甲等(3500元)、乙等(0元)三等級,會因績效不固定,此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 ?
→ 係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
什麼時候不屬於工資呢 ?
若按公司盈虧狀況,有賺才給(類似紅利發放),按考績不同發放金額,沒賺沒給,雖然薪資科目為績效獎金名目,但不屬工資。
參考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600 號 給付退休金事件
可以得知 : 績效獎金係由各事業年度決算盈餘,經考量政策因素影響之收支後,達成之總盈餘,依員工貢獻程度提撥計給。
事業機構之盈餘不定,非必有一定之盈餘可供提撥作為員工之績效獎金,可見績效獎金亦為勉勵性之給與,非對於員工提供勞務報酬,自非勞基法所謂之工資。
灰色地帶狀況
應視發放之目的、性質與方法是否符合工資定義,據個案事實釐清勞雇雙方約定加以認定。
若是在年底以公司整體營運狀況達到該年度公司設定目標,依各事業群的考績可分配的總獎金,之後再依個人年度考績、職等分配獎金,這樣屬工資嗎?
應探討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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