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條 「 工資 」 v.s 勞動基準法細則第10條「非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工資的認定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給付名稱非判斷依據。
勞動基準法細則第10條 非工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年終獎金
1、法令沒有規定要給。
2、但勞資雙方有約定,要給。(恩惠性給予,不屬工資)
3、若沒有約定,雇主給多給少,是可以的。按雇主賺多賺少而給,它不屬工資。
在聘僱契約上(例如月薪60,000元),
(1)、若寫保證14個月年薪 ( 包含2個月年終獎金 )
= 12個月月薪(60,000*12) + 2個月年終獎金(60,000*2)
Ø 投保金額採60,000元投保
Ø 計算資遺費時,不用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僅寫保證14個月年薪 ,沒有寫包含2個月年終獎金
= 14個月月薪(60,000*14)
Ø 投保金額採70,000元投保
Ø 計算資遺費時,要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Ø在契約要說明清楚發放條件,例如 : 若在12/31離職,一次連12月薪資給3個月。
久任獎金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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