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條 工資   v.s  勞動基準法細則第10條非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工資的認定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給付名稱非判斷依據。

 

 

勞動基準法細則第10 非工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年終獎金

1法令沒有規定要給

 

2但勞資雙方有約定,要給(恩惠性給予,不屬工資)

     Ø要約定清楚是用底薪還是全薪2個月。
     Ø1231日離職的要不要給 ? 依雙方契約約定。
     Ø中途離職要不要給 ? 契約要訂清楚。

 

3若沒有約定,雇主給多給少,是可以的。按雇主賺多賺少而給,它不屬工資。

 

在聘僱契約上(例如月薪60,000元),

(1)若寫保證14個月年薪 ( 包含2個月年終獎金 )

       = 12個月月薪(60,000*12) + 2個月年終獎金(60,000*2)

       Ø  投保金額採60,000元投保

       Ø  計算資遺費時,不用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僅寫保證14個月年薪 ,沒有寫包含2個月年終獎金

       = 14個月月薪(60,000*14)

      Ø 投保金額採70,000元投保

      Ø 計算資遺費時,要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Ø在契約要說明清楚發放條件,例如 : 若在12/31離職,一次連12月薪資給3個月。

 

 

久任獎金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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