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人事行政

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

法規中有提到升任、陞遷、升官的相關法條

任用法

陞遷

升官等考試

17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10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3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第 17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11

各機關下列人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4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第 17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

 

7

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
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近三年年終考績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第 9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圈定陞補之。

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9

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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