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人事行政

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

親屬關係限制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2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2-1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公務人員陞遷法

16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公務人員保障法

 

7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
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如曾為證人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公務人員懲戒法

85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9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法

3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公務人員懲戒法

27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十、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莫妮卡人資法花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