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育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2、給付標準: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2. 女性被保險人懷孕後因故離職退出勞保後分娩,可否請領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若符合生育給付請領資格,仍得請領生育給付。惟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3. 申請生育給付要準備哪些文件?

(1)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4)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提供我國就診證明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

(5)所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a)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b)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c)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1)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2)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網路申請生育給付:透過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如採前述2種申請方式,即無需再另行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4. 先生有勞保太太無勞保,可否請領生育給付?

自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實施後,分娩費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只有女性被保險人得請領生育給付,男性被保險人不得請領。

 

5.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如新生兒之出生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未記載生父姓名,可否請領生育給付?

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6. 流產是否可以申請生育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原屬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流產分娩費部分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本局不再給付;但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之生育補助費60日。又相關流產與早產之區分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早產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據此,妊娠20週以下(不含140天)之懷孕流產(包括葡萄胎及子宮外孕),依上開規定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7. 申請生育給付是否一定要在同一個單位加保滿280日或181日以上?

有關「保險年資合計滿 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之規定,係指自始參加勞工保險迄分娩當日之累計有效年資,並不因更換單位而有所影響。

 

8. 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懷孕,嗣後在懷孕期間如有實際從事工作並參加勞保,且分娩前參加保險日數滿280日(早產滿181日),可否申請生育給付?

可以,依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才能請領生育給付。所謂保險日數是指生產前「曾經」參加過勞保合計的年資。因此被保險人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生產時符合上述參加保險日數之規定,雖然是在懷孕期間才重新加保,還是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9. 生育給付之請領時效有多久?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0. 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書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投保單位蓋章提出申請?

不需要,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如果自行申請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下方之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11. 申請生育給付是不是可以指定國內任何一家銀行或郵局的帳戶?

是的,申請勞保生育給付應提供申請人本人在國內金融機構之存簿帳戶(申請人可以指定任何一家銀行)或郵局的帳戶辦理。

 

12. 已經申請勞保生育給付,會在何時領到?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13. 已經寄出生育給付申請書,或已於網路申辦、或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生育給付成功者,要如何查詢勞保局有沒有收到及處理進度?

請您於上班時間8:30-17:30電洽本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866。或至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若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亦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https://edesk.bli.gov.tw/na/)查詢處理進度。

 

14. 符合勞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但不符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之女性公務人員,於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一年後,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第32條第3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舉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但參加公保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不符合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同時亦為軍公教生育補助之女性公教人員,僅得就軍公教生育補助及勞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 : 勞保局/生育給付/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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