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了,失業給付可以領多少元 ? 最多可以領幾個月 ? 還有其他可以領的嗎? 

 

一、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就業保險)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三、 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5、 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6、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就業保險)應重行起算

7、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1)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2) 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四、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五、還有其他可以領的嗎?  

領完失業給付還找不到工作,可以參加職業訓練,再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6個月。(和失業給付是分開來領的)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非自願離職。

2、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二)給付標準: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本局,停止發放

(1)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 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 小時者,發放1 個月

3、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三) 給付期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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