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簡稱「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加強說明各項工作負荷之評估及計算方式,並就過勞評估的醫學觀點、認定要件、認定工時標準之合理性,及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加班時數之認定方式等,製作Q&A問答集,相關內容已公布於職安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後續並將陸續蒐集案例製作相關例示等資料供各界參考。

 

近年因產業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致遭遇異常事件、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議題一直為社會各界關切之焦點。今(107)年3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新增相關彈性機制等規定,各界亦關切現行「過勞認定參考指引」是否須配合檢討,因此,勞動部職安署特別邀集法學與職業醫學等專家共同研商。

 

該指引歷經三次會議討論,考量目前全世界僅有日本、韓國及我國將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列為職業病保險給付範圍,而我國的規定係參考日本現行基準,另與韓國相比較,核心內容差異不大,基於我國法定正常工時並未增加,且目前國內外並無新的科學證據支持須調整,爰指引中有關工作負荷「量」的計算尚屬合理適當,毋須修正;惟針對有關工作負荷等各項質性論述,可再檢討並修正較精確之文字,以減少實務應用之困擾,提供職業醫學評估更為客觀及齊一之標準。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並未改變「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之實質內容,僅就實務運用上常見之疑義,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及增加相關論述,如釐清長期工作過重中發病前1至6個月內加班時數之計算及評估方式,並增修Q&A問答集及利用範例說明,日後也將持續蒐集保險給付審查之個案、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判決之資料等,陸續製作相關問題說明或例示,提供各界參考。

 

勞動部強調,本指引係列舉於醫學上已認知,會受工作過重負荷影響而促發之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名稱,說明工作負荷評估之考量因素等,目的係供行政機關處理職業疾病認定及醫師診斷之參考,期降低因果關係認定之困難度,縮短審查認定期程及確保職業原因認定見解之一致性,以減少爭議;實務上認定是否為過勞,仍須由醫師依個案之工作負荷情形綜合評估。雇主或勞工朋友對於過勞認定如有相關疑慮,得洽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諮詢,相關資訊請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查詢(https://tmsc.osha.gov.tw/)。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 參考指引重點修正對照表 (107年10月15日版)

修正規定 (第五版)

說明

  • 導論

  一般疾病的診斷著重 於疾病是否存在的認定,爭議較少,而職業病的診斷涉及疾病與工作相關性 的判斷,比較有爭議的空 間。而相較於其他類型之 職業病,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促發與工作相關性之 爭議更大、認定也更為困 難。全世界針對職業病種 類較有共識者,係依國際 勞工組織(ILO)之職業病 種類表為主,目前 ILO 尚未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 入,僅日本、韓國及我國 納為職業病保險給付範圍 。為減輕職業病認定申請 者說明發病經過及與職業 相關性的困難,及促進職 業病認定程序的迅速化及 公正化,日本及韓國均訂定相關認定基準及類似例 示解說等來協助判斷。

  認定基準是蒐集有關特定疾病的最新醫學知識 ,將在何種複數條件下會造成發病的情形予以歸納 ,並定為定型化的基準。 因此符合認定基準要件者原則上視為職業疾病處 置。但是醫學上可判定其 症狀明顯為其他疾病時, 或發病原因證實為職業以 外的原因時,則不在此限 。另一方面,即使是不屬 於認定基準所列舉的疾病 ,若能證實其與職業有關 時,仍應以職業疾病處置 。

  目前實務上較多的爭 議為各行業有關工作時間 之認定,及如何客觀認定 是否符合本指引相關之工 作負荷評估之質性描述,原則上本參考指引屬一般 性原則,應一體適用,惟 為減少爭議及縮短勞工保 險職業病給付申請及審查 等相關程序,將持續蒐集 勞工保險給付審查之個案 、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判決之資料等 ,陸續製作相關例示或問 題說明,公開提供各界參考。

補充說明本指引屬一般性 原則,應一體適用;另將 陸續製作相關例示或問題 說明供各界參考。

 

六、「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 臟疾病」的認定

(二)目標疾病認定指引

3.2 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 日)約 1 週內,勞 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 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的 認為造成身體上、 精神上負荷過重的工作,其評估內容 除可考量工作量、 工作內容、工作環 境等因素外,亦可由同事或同業是否 認為負荷過重的觀 點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評估重點如下:

3.2.1 評估發病當時至 前一天的期間是 否特別長時間過 度勞動。

3.2.2評估發病前約1週 內是否常態性長 時間勞動。

3.2.3 依表三及表四評 估有關工作型態 及伴隨精神緊張 之工作負荷要因 ,包括:

(1)不規律的工作。

(2)工時長的工作。

(3)經常出差。

(4)輪班或夜班工作 。

(5)作業環境是否有 異常溫度、噪音 、時差。

(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3.3 長期工作過重:評估 發病前(不包含發 病日)6 個月內,是 否因長時間勞動造 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其間,是否從事 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 係以「短期工作過 重」為標準。而評 估長時間勞動之工 作時間,係以每週 40 小時, 30 日為 1 個月,每月 176 小 時以外之工作時數 計算「加班時數」( 此與勞動基準法之 「延長工時」定義不同)。其評估重點 如下:

3.3.1 評估發病前 1 6 個月內的加班時 數:

3.3.1.1(極強相關性) 發病前 1 個月 之加班時數超 過 100 小時, 可依其加班產 生之工作負荷 與發病有極強 之相關性做出判斷。

3.3.1.2(極強相關性) 發病前 2 6 個月內之前 2 個月、前 3 個 月、前 4 個月 、前 5 個月、 前 6 個月之任 一期間的月平 均加班時數 1 超過 80 小時, 可依其加班產 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 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3.3.1.3發病前1個月之 加班時數,及 發病前 2 個月 、前 3 個月、 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 月之月平均加 班時數皆小於 45 小時,則加 班與發病相關 性薄弱;若超 過 45 小時,則 其加班產生之 工作負荷與發 病之相關性, 會隨著加班時 數之增加而增 強,應視個案 情況進行評估 。

3.3.2 依表三及表四評估有關工作型態 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要因 ,包括:

(1)不規律的工作。

(2)工時長的工作。

(3)經常出差。

(4)輪班或夜班工作 。

(5)作業環境是否有 異常溫度、噪音 、時差。

(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1係指發病前 1 2 個月、發 病前 1 3 個月、發病前 1 4 個月、發病前 1 5 個 月及發病前 1 6 個月之任 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 ,要注意的是,並非用整個 6 個月的期間之平均值做計算。

  • 將表三「工作型態工 作負荷評估」及表四 「伴隨精神緊張的工 作負荷程度之評估」 之重要文字納入本文 ,以加強說明。
  • 強調長期工作過重係 評估發病前 6 個月內 之工作時間,並不包 含發病當日。
  • 補充說明每月加班時 數之計算方式,與勞基法延長工時定義不同。
  • 依據日本「脳・心臓 疾患の労災認定」內 容,針對「長期工作 過重」酌修部份文字 並新增備註,以釐清 「發病前 1 6 個月 內」及「發病前 2 6 個月內」平均加班時 數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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