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沒憑沒據就說我工作無法勝任要資遣我,可以嗎 ? 

一、勞動基準法說的工作無法勝任可以資遣勞工是哪一條條文 ? 但可以任意用這條法令嗎?

 

二、應該要有什麼程序作為 ? 

 

三、如果無法勝任現職,要調職的話,應該注意或符合什麼條件呢 ? 

 

其他,你應該還要知道的 :

1、法令上的資遣和解僱有何不同 ?

2、被公司資遣了,應該在幾天以前預告 ? 還是當天告知也可以 ?

3、舊制、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基數怎麼算 ?

4、資遣員工時,預告期間的工資和未預告的預告工資有何不同 ?

5、資遣通報,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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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妮卡人資法花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