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班出勤或空班遇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一)、在空班日出勤

勞動基準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 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故勞工於空班日出勤,若出勤時數具上述性質,應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常見問題 )

 

(二)、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出勤

勞動部勞動條 2字第 1060130619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 ),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 且工資照給。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業依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 第 30 條之 1 規定變更,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假日,當日本應放假雇主無得恣意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

 

三、次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7 條 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 8 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 ,再加發一日工資。至於當日出勤工作逾 8 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 36 條例假或休息日,應另予勞工補假;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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