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一、天災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9日台勞動二字第042710號函

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二、事變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勞動二字第 013133 號函

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

 

三、突發事件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勞動二字第 67798號函

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可參考勞動部 勞工請假相關權益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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