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時,公司除了給我薪資外,還有什麼依法一定要的呢 ? 當然還有,<1>加保勞工保險
無論員工身份別是一般員工,或長短期打工的工讀生,合計起來只要員工人數超過(含)5人,公司就應依法幫員工辦理勞工保險。
法 條 怎 麼 說 ?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 (強制加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八條 (自願加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1、公司員工人數少於5人,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雇主可以幫員工投保嗎 ?
答: 是可以的, 雇主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參考來源https://www.bli.gov.tw/sub.aspx?a=x4NUYBlm2Bg%3D
2、公司員工人數少於5人,員工要求要投保勞工保險,雇主一定要幫員工投保嗎 ?
答: 是可以不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的。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
參考來源https://www.bli.gov.tw/sub.aspx?a=x4NUYBlm2Bg%3D
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若自願要加保呢 ?
答: 可以的。雇主要與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4、員工開始上班,雇主什麼時候要加保?
答 :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員工到職當天雇主就要幫員工加保,否則依該法第72條規定處罰,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5、如果公司沒有在到職當天就加保勞工保險,可以追溯加保日嗎?
答: 不可以的。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假設: 7/11員工到職未加保,7/12公司才加保,則7/13加保生效。 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6、哪些例外情形是可以追溯加保日期的?
答: 勞工於國定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無法於到職當天辦理勞保加保,可於假日或夜間到職之次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證明文件送勞保局,其勞保加保生效日可以更正自到職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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