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時,公司除了給我薪資外,還有什麼依法一定要的呢 ? 當然還有,<4>加保健康保險
參考來源: 中央健康保險署常見問題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2D95A14376F5BF17&topn=0B69A546F5DF84DC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八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法細則 第二十條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十五條第六項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
之罰鍰。
1、開始上班了,雇主要什麼時候幫我加保 ?
答: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生效日為到職日)
2、雇主沒有依法幫我投保健康保險,會有罰則嗎 ?
答: 有罰則的,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四條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
倍之罰鍰。
3、公司未於到當天幫我加保健保,可以追溯嗎?
答: 可以的。
還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