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時,公司除了給我薪資外,還有什麼依法一定要的呢 ? 當然還有,<2>加保就業保險

 

法 條 怎 麼 說 ?

就業保險法 第五條 (   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就業保險法 第六條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就業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1、公司員工只有我一人,雇主要幫我加保就業保險嗎? 

答 : 一定要的,按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無論員工人數多寡都要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註: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若不願意申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未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將有相關罰則的適用,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的損失,亦應由受僱單位負責賠償。參考來源https://www.bli.gov.tw/sub.aspx?a=x4NUYBlm2Bg%3D

 

2、員工開始上班,雇主要什麼時候開始加保? 

答 : 按就業保險法第6條到職當日要幫員工加保,違反的話,依該法第38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3、公司未於員工到職當天加保,可以追溯加保日嗎? 

答 : 不可以的。 只能以申報(送件)的當日起算。 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4、哪些特殊情形是可以追溯加保日期的?

答: 勞工於國定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無法於到職當天辦理就保加保,可於假日或夜間到職之次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證明文件送勞保局,其就保加保生效日可以更正自到職當日起算。

 

還要有,

打工時,公司除了給我薪資外,還要有<1>勞工保險 。

打工時,公司除了給我薪資外,還要有 <3>勞工退休金。

打工時,公司除了給我薪資外,還要有 <4>健康保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莫妮卡人資法花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