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給予職災勞工保障外,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之保障,補助對象包括有加勞保職災勞工未加勞保職災勞工;有加勞保職災勞工,除勞保之職災給付外,還可依本法第8條規定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未加勞保勞工發生職災事故,符合第9條規定者,亦得依規定請領前述各項補助及津貼,又,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時,得另依該法第6條規定請領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有加勞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1)家屬補助   (連結:申請表單1071001)

一、 請領資格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二) 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者。第一順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父母。

二、 補助標準 一次發給新臺幣10萬元。

三、 應備書件
       (一) 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 載有職災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五) 如有同一順位申請人,須填具共同具領同意書。

四、 應注意事項
       (一) 受領本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 同一死亡事故不得重複請領。

五、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2)看護補助   (連結 : 申請表單1071001)

一、 請領資格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二) 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三) 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四) 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等級及第2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
       (五)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者。

二、 補助標準
       (一) 每月發給新臺幣12,400元。
       (二)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發給5年。
       (三) 本項補助應於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連同申請書送本署辦理續領。
       (四) 本項補助,自本署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三、 應備書件
       (一) 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請洽醫院開具後由醫院逕寄勞保局,再由本署向該局調取,申請人無需檢送醫院開立完成之失能診斷書至本署。)
       (三)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四、 應注意事項
       (一)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5年為限。
       (二) 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三)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四)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五)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五、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3)器具補助   (連結 : 申請表單1071001)

一、 請領資格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二) 因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三)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二、 補助標準
       (一) 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依照「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二) 除人工電子耳、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桌上型擴視機外,每年以補助4項輔具為限,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三) 經本署核定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三、 應備書件
       (一) 器具補助申請書。
       (二)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助器具或復健輔助器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助器具之證明。
       (三) 前款文件開具日或所載需用器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早於證明文件開立日時,證明文件內應註明輔具需開始使用日期,且該需用日與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連結 : 申請表單1071001)

一、 請領資格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三) 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2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四)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五)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失能生活津貼。

二、 補助標準 訓練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14,800元。

三、 應備書件
申請人應填妥職業災害勞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送請職業訓練機構蓋章證明後,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 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 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請洽醫院開具後由醫院逕寄勞保局,再由本署向該局調取,申請人無需檢送醫院開立完成之失能診斷書至本署。)
       (五) 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四、 應注意事項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本署停止發放。
       (二) 本項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1.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三) 本項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5年內,合計以發給24個月為限。滿5年後,停止發給。
       (四)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五)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五、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5)失能生活津貼   (連結 : 申請表單1071001)

一、 請領資格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發生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二)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
      (三)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四) 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 補助標準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一) 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700元。
      (二) 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6,200元。

三、 應備書件
      (一) 失能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請洽醫院開具後由醫院逕寄勞保局,再由本署向該局調取,申請人無需檢送醫院開立完成之失能診斷書至本署。)
      (三)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四、 應注意事項
      (一)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5年為限。
      (二) 本項津貼及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三) 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四)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五)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六)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五、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6)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連結 : 申請表單1071001)

一、 請領資格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罹患職業疾病。
      (二)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
      (三)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四)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不能繼續從事工作,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須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勞保失能給付。

二、 補助標準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一) 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700元。
      (二) 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6,200元。
      (三) 第8至第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3,200元。
      (四) 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符合第11至第15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個月發給新臺幣1,900元。

三、 應備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請洽醫院開具後由醫院逕寄勞保局,再由本署向該局調取,申請人無需檢送醫院開立完成之失能診斷書至本署。)
      (三)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四、 應注意事項
      (一)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5年為限。
      (二) 本項津貼及失能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三) 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四)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五)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六)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五、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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