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承保】
納保範圍
1、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 數,皆強制納保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者,亦強制納保
3、受僱自然人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 員,可由簡便加保管道,為特別加保
保險效力
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效力自到職日 生效,雇主未加保,發生事故仍得請領給付。
投保薪資
上限:規劃 72,800 元。 下限:基本工資(目前 24,000 元)。
【給付、津貼與補助】
醫療給付
除依健保支付標準外,由保險人會商健保署另 訂,目前已規劃支付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 差額。
傷病給付
前 2 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 100%。第 3 個 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 70%,最長2年。
失蹤給付
不限特定作業,凡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 蹤時發給。
失能年金
1、增列部分失能年金。
2、年金按失能程度以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率 發給,不以年資計(完全失能 70%、嚴重 失能 50%、部分失能 20%)。
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按平均投保薪資 50%發 給,不以年資計。
2、不符年金資格,發給遺屬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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