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新聞稿110/4/13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5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舉例而言,今(110)年勞動節為星期六,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應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430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於51日(休息日)及430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51日休息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公式: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

B:如於430日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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