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人事行政
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
親屬關係限制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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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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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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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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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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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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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戒法 |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法 |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公務人員懲戒法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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