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和可自願加保對象有哪些呢 ? 

 

一、「強制加保」對象

 

p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þ 年齡15歲以上,65歲以下勞工

1、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等員工

2、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3、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4、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5、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者或漁會之甲類會員。

 

þ 外籍勞工加保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3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1、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並應檢附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

2、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二、外籍家庭幫傭與監護工,得由雇主以自願投保方式申報參加勞保。(幫傭或監護工,係受雇於自然人,而非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僱用勞工在五人以下,則採自願加保)得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涵義。為保障幫傭和監護工之生活,勞委會台81勞保二字第41857號函指出,外籍家庭幫傭(含外籍監護工)准予參加勞工保險。但此乃採自願加保原則,而非強制。

 

(三)區分下列類別

1、海外補充勞工(外勞)

2、承接續聘外勞

3、外國專業人員: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學校外籍教師
  4. 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4、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5、外國研習生、實習生

6、外國技術生、建教生

7、經許可來臺打工度假之外籍人士

8、雙重國籍之外僑,已在國內設籍者

9、雙重國籍之外僑,未在國內設籍者(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10、單一中華民國國籍(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11、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12、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尚未獲准在臺居留者

13、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及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註:大陸配偶適用就業保險法,其餘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14、外籍配偶(含港澳地區人民)及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離婚或本國籍配偶死亡,仍獲准在臺居留者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15、香港、澳門地區中國人(國人之配偶除外)

16、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籍員工

17、外國籍船員

18、律師聘僱外國籍助理與顧問

19、科學工業園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20、外籍家庭幫傭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sub.aspx?a=J1AukbTTvLM%3D

 

þ 其他相關規定

一、部分工時勞工加保規定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二、勞工於試用期間加保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並無試用期間免加保規定,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請加保。

 

三、從事兩份以上工作加保規定

從事兩份以上工作之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二、「自願加保」對象

 

p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µ如員工均已離職退保,僅餘雇主自營時,得申報退保。

 

p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p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以上2條所述,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條例第9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p勞工保險條例第9之1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p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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