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實務作法,通常在資遣預告後,就會在法令規定的員工離職日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如果你是用紙本通報就要分別郵寄到前面所述的兩個單位 ; 若是線上通報就單純在網站上key資料即可。

 

一、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列冊通報,資遣通報日應怎麼算才對呢 ? 

 

二、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有沒有什麼處置的 ? 

三、員工到職未滿10日辦理資遣通報,有沒有罰則 ? 

 

 

四、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不用辦理資遣通報 ? 

 

 

五、雇主什麼情況下,不得對勞工終止契約,除非有特殊情形 ?  

 

 

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7條在保護懷孕育兒的工作權

 

 

其他,你也應該要知道的 : 

 

1、法令上的資遣和解僱有何不同 ?

2、主管沒憑沒據就說我工作無法勝任要資遣我,可以嗎 ?

3、被公司資遣了,應該在幾天以前預告 ? 還是當天告知也可以 ?

4、舊制、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基數怎麼算 ?

5、資遣員工時,預告期間的工資和未預告的預告工資有何不同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莫妮卡人資法花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