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7/10勞動部新聞稿

投保單位覈實申報、及時調整投保薪資,避免受罰並維護勞工權益。

 

投保薪資是計算各項勞、就保保險給付的依據,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提醒,各投保單位應依照規定覈實申報員工的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應適時申報調整。

 

投保單位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時,應按其月薪資總額(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本薪、加班費、伙食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計算),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覈實申報,不可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至於員工薪資有變動時申報調整投保薪資的時機,勞保局說明,如果員工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為準,調整後的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對於員工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投保單位為能更適時反映員工實際薪資,亦可以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員工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多報或少報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且員工如發生保險事故致少領給付金額,投保單位應負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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