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出勤工資怎麼算才對?
一、選舉投票日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應放假日,屬國定假日,放假一日。
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之 給假原則,前經本部 74.11.08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釋在案。該日放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由本部規定應放假之日 ,且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故事 業單位無庸規定於選舉後另行查驗身分證。(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470876 號函)
二、投票日遇工作日或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呢?
(一)原屬工作日之勞工 : 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出勤8小時內以1倍時薪計算,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計;超過8小時前二小時以1.34倍計、後二小時以1.67倍計,並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
舉例說明
1、如果是一般勞工工作時間8小時內者,工資加倍發給(1倍),在8小時內時數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
2、如果是一般勞工工作時間8小時,工資加倍發給(1倍);與去投票時間合計後超過8小時,以1.34倍、1.67倍計算加班費。在8小時內時數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超過8小時則需計入。
3、如果你是變形工時10小時工作時間的勞工,出勤的前8小時工資加倍發給(1倍),與去投票時間合計後超過8小時,以1.34倍、1.67倍計算加班費。在8小時內時數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超過8小時則需計入。
4、如果你是輪班人員出勤開始時間有跨到投票日當天時段,工資加倍發給(1倍),在8小時內時數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
5、如果你是一般勞工輪班工作8小時,其時段有跨日跨到隔天的投票日,工資加倍發給(1倍),與前日工作時間合計超過8小時後,以1.34倍、1.67倍計算加班費。在8小時內時數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超過8小時則需計入。
6、如果你是變形工時勞工工作10小時,其時段有跨日跨到隔天的投票日,工資加倍發給(1倍),與前日工作時間合計超過8小時後,以1.34倍、1.67倍計算加班費。在8小時內時數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超過8小時則需計入。
(二)原屬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 : 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出勤工作時數均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
舉例說明
1、如果是一般勞工工作時間8小時內者,出勤時數8小時內時數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
2、如果是一般勞工工作時間8小時,前2小時以1.34倍計;後2小時以上以1.67倍計,與去投票時間合計後超過8小時,以2.67倍計算加班費。出勤時數全部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
3、如果你是變形工時10小時工作時間的勞工,出勤的前8小時其前2小時以1.34倍計;後2小時以上以1.67倍計,與去投票時間合計後超過8小時,以2.67倍計算加班費。出勤時數全部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
4、如果你是變形工時勞工工作10小時,其時段有跨日跨到隔天的投票日,出勤前2小時以1.34倍計;後2小時以上以1.67倍計,與前日工作時數合計超過8小時後以2.67倍計算加班費。出勤時數全部列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
三、投票日不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四、需設籍地當地滿4個月才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