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薪水含了全勤獎金,請1天事假後,全勤獎金被扣光,薪水低於基本工資22,000,有違法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 14423 號函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舉例說明

一、每月薪水是工資22,000元但含了全勤獎金1000元,請了一天事假後,要扣全勤獎金,只拿到20,267元,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二、每月薪水是工資24,000元但含了全勤獎金3000元,請了一天事假後,要扣全勤獎金,只拿到20,200元,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知道,公司為符合法令規定給予基本工資或甚至高於基本工資的薪水,但在全勤獎金卻是有條件給予,造成所得到報酬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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