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留職停薪,都可以繼續加保嗎?

 

勞保局 / 交流園地 / 勞保局資訊站 / 108年度 / 108.07.08

Q:小佩剛接任公司勞保業務工作,對勞保規定還不熟悉,主管交代她幫4名申請留職停薪的同事辦理繼續加保事宜,她看了一下他們申請留職停薪的原因:同事A罹癌需持續治療、同事B為照顧剛出生的小孩、同事C出國進修、同事D照顧生病的父親。小佩很疑惑,4個同事留職停薪期間,都可以繼續加保嗎?

A: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工作的員工才能由雇主申報加保,惟員工如因傷病或育嬰留職停薪,仍可依規定繼續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期滿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照性別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又其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所以,同事A、同事B因為傷病、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可依前述規定辦理繼續加保但同事C、同事D因個人因素(出國進修、侍親)申請留職停薪,則不可以繼續加保,小佩應該在同事C、同事D留職停薪的前1天申報退保,等他們復職上班第1天再申報加保。

如何為因傷病留職停薪的員工辦理繼續加保?
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復職時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員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員工收回。

如何為因育嬰留職停薪的員工辦理繼續加保?
員工如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繼續加保,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如僅申報繼續加保,則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送勞保局登記。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投保單位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員工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可以申請遞延3年繳納,只要在前述申請書之相關欄位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勞保局將於3年後寄送保險費繳款單。


【小叮嚀】
員工如果不是因為傷病或育嬰申請留職停薪,依規定不能繼續加保,投保單位應申報該員工退保,如未申報退保,經勞保局查明後,將自該員工留職停薪起日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已繳的保險費不予退還。另員工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須繼續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如申請因傷病或育嬰繼續投保者,勞保局會自繼續投保起日之前一日停止提繳;如原屬適用勞動基準法提繳新制退休金之勞工,將自申報之續保期限屆滿翌日起計收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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