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工作受傷,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可以領多久?

 

勞保局 / 交流園地 / 勞保局資訊站 / 108年度 / 108.09.23

 

Q:阿國平時從事塑料工廠模具組裝工作,107年4月1日組裝模具時,因螺帽崩牙鬆脫被模具壓傷致左小指壓砸傷骨折,經治療休養3個月無法從事工作,也沒有領到薪水,阿國可以申請勞保職業傷病給付嗎?如果可以申請,阿國3個月後傷勢雖已穩定,但是每週仍需至診所復健治療,可以再繼續申請傷病給付嗎?

A: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導致傷病全日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職業傷病給付,最長可給付2年。所以,阿國於107年4月1日發生職災事故,如符合勞保職業傷病給付上述的請領條件,當然可以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是阿國傷勢經療養後已穩定,在復健期間如已具工作能力,就不能再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雖已恢復工作,但是半天工作、半天到醫院復健,不能再請領傷病給付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是以因傷病門診或住院治療,全天不能工作4天以上為給付要件,若勞工發生職災復建治療期間,每天仍有工作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就不能申請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職災門診復健期間,如經醫師診斷仍不能從事工作,可以再請領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之目的,旨在使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因傷病醫療之需要而無法工作,以致未能領取原有薪資,為維持其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薪資補助。惟勞工在職災傷病醫療期間是否不能從事工作及何時可以恢復工作能力,依據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判定。是以,如勞工之傷病經送請專業醫師診斷已穩定癒合,已有合理治療復健,且復健評估沒有併發症、後遺症及再次手術治療情形,其已具一般工作能力時,就不能再請領傷病給付。反之,如其傷病經專業醫師診斷有上述情形,仍不能從事工作,還是可以繼續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所以,以阿國的例子,其因職災致左小指壓砸傷骨折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如門診復健期間,已具一般工作能力,就不能再請領傷病給付喔!

貼心小叮嚀:
阿國該如何申請傷病給付?
步驟1:請醫院或診所開具診斷書正本(不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
步驟2: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並於被保險人簽章欄簽章。
步驟3:洽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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