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是計入投保金額級距的工資項目嗎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工資的認定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給付名稱非判斷依據。
勞動基準法細則第10條 (非工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從上述法條可以知道年終獎金非屬勞基法所謂的工資,所以在投保勞保、健保(一般保費)與提繳勞退時,不需列入投保金額級距計算。
但,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如下)是要列入健保補充保費計算。
(獎金: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2、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一項第一款(如下)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才需扣取。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實例說明 : (健保局範例)
還有其他你應該知道的,
1、勞動基準法第2條的工資和勞動基準法細則第10條非工資認定( 年終獎金、久任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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