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的平均工資,用在計算資遣費、退休金、產假工資、職業災害補償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工資總額 : 包含了每月發放的本薪、每月固定金額的津貼與加給、每月的加班費、每月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浮動(變動)獎金

 

在計算平均工資之前,先將下列各款或期間排除不計入 :  (勞動基準法細則第2條)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產假,年資<6個月)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舉例說明,平均工資怎麼算?

一、工作年資超過6個月

1、事由當日不計,前一日起逆推至六個月前相對日之翌日

2、例外期日排除不計入,依其日數再行逆推相同日數

再算

36個月工資總額 = 固定薪資(每月固定月薪 x 6個月)+ 浮動薪資(5/16 – 11/15之加班費、列為工資的各項津貼與獎金)

4、一個月平均工資 = 6個月薪資總額 / 6個月

 

二、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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